2005年8月31日
教财〔2005〕16号
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,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和教育援外工作实际,我们制定了《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》,现印发给你们,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,以前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。
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,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,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(以下简称出国教师)的积极性,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,特制订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、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(指在国外工作二年或以上)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。
第二章 国外工资及补贴
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工作期间,根据出国教师所在单位确定的国内任教职称,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:
单位:美元/月
级别 |
职别 |
工资标准 |
一级 |
教授、研究员 |
1300 |
二级 |
副教授、副研究员 |
1200 |
三级 |
|